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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房律师免费咨询「在线咨询」

发布时间:2020-03-11 08:50:00        作者:北京京坤

拆迁房律师拆迁房律师百姓行使监督权,***部出规定了!

 拆迁补偿律师近年来,关于警执不严的问题以及过度执的问题,始终是网上热议的焦点。公机关是人民的卫士,其执能力和水平关系着人民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同时,公机关也是国家的暴机构,一旦滥用职权,非常有可能给相对人造成很大的伤害。

俗话说仓廪实而知礼节,随着国家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群众文化水平的上升,人民的法治意识也逐渐提高,人民对建立一支高执水平的警队伍的呼声越来越高,大家热切希望剔除过去诸如“按闹分配”、“人情执”等社会弊病。企业拆迁也一样,拆迁既给企业造成不利困境,也能给企业带来新的发展机遇。因此,提高公机关的执水平,针对公机关的执建立起一套行之有效的管理、监督、问责机制就非常必要了。

但罗马不是*建成的,新的社会,人口基数大且流动性太强,出现的问题也是纷繁复杂。

想要提高警队伍执水平,内部自我检查还不够,还需要来自外界的监督,而外界的监督则需要行政机关主动公开***信息接受监督才行。大多数被拆迁人一般都会着眼于拆迁进程中后期与拆迁方的谈判与博弈,却经常忽视拆迁前期一个至关重要的环节——拆迁评估。身为一名行政***律师,办理的案件越多,越能够感受到***信息公开的重要性。在律师办理案件过程中,信息就如同战场上的旗帜,对办案有着***、带动乃至支撑的作用。没有信息,不知道案件如何入手;没有信息,不知道证据该如何搜集;没有信息,甚至连案件都不能启动。

对此,为了保障人民的知情权,安部充分听取了广大人民群众意见后,在2018年8月23日发布了《公部关于印发<公机关执公开规定>的通知》,将《公机关执公开规定》(下称《规定》)印发至各省级公部门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局。

《规定》共六章四十一条,除*章总则以外,几章分则分别从向社会公开、向特定对象公开、网上公开办事、监督和保障几个方面对公机关执行为的公开进行了规定。

《规定》中,值得广大群众注意的有:

公机关应主动公开以下信息:

(三)***、行政、行政复议、国家赔偿等案件的受理范围、受理部门及其联系方式、申请条件及要求、办理程序及期限和对外法律文书式样,以及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和监督救济渠道;

(四)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权利义务和监督救济渠道;

(六)举报投诉的方式和途径;

另外,根据《规定》,对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复议结果的生效法律文书,公机关应当逐步向社会公开。

笔者认为,《规定》的出台对公机关执信息的公开有着重大意义,也是公法治水平的提升的进一步保障。广大百姓如果认为公机关在执过程中存在信息不透明、不依法公开、不出具手续、回执的情况,不妨读一读《规定》,相信你会有所收获。

向特定对象公开:

公机关应当通过提供查询的方式,向报案或者控告的被害人、被侵害人或者其监护人、家属公开下列执信息:

(一)办案单位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二)***立、移送审查起诉、终止查、撤销案件等情况,对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种类;

(三)行政案件受案、办理结果。

公机关在接受报案时,应当告知报案或者控告的被害人、被侵害人或者其监护人、家属前款所列执信息的查询方式和途径。

同时还对期限进行了规定,向特定对象提供执信息查询服务,应当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

以后,大家如果发现法定期限内公机关没有在期限内没有对应当公开的信息提供相应的查询服务,可以引用这个法律条文要求其依法公开!拒不履行的,咱们可以起诉告他。

另外,此次《规定》当中,还对网上公开办事专门进行了规定,充分保障了民众查询信息公开的便捷性。

《规定》将于2018年12月1日起施行,施行后,对于大众对公机关的监督将更加有保障,公机关的执也将更加规范

拆迁补偿律师。


拆迁房律师拆迁房律师


余女士等人是简阳市某厂职工,一直居住于职工宿舍,拥有合法房屋产权。向特定对象公开:公机关应当通过提供查询的方式,向报案或者控告的被害人、被侵害人或者其监护人、家属公开下列执信息:(一)办案单位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2010年起他们的房屋被以旧城改造的名义拆迁,但他们从未收到过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下发的相关拆迁许可等法律文件。2011年于女士等人的房屋在未经合法程的序情况下被强拆,而且一直未获得任何补偿安置。从房屋被***强拆之日起,没有任何行政机关主动向余女士等人提出依法赔偿事宜。余女士等人急于维权却不知道该从何处入手,亦不知道由何种行政机关负责此事,随后他们决定寻求***律师的帮助,便找到了北京京坤律师事务所,委托了的拆迁维权***——李吏民律师和张春涛律师帮助他们获得赔偿。北京拆迁律师

辑:信息公开,探强拆的罪恶***

为明确拆迁信息,亦为证明此次旧城改造的合法性,两位律师协助余女士等人递交了一系列的***信息公开申请,并于于2016年4月得知,简阳市拆迁办于2010年6月28日向第三人颁发了拆许字(2010)第08号《房屋拆迁许可证》。例如《河北省关于实行区片价的通知》规定,土地补偿费20%归集体经济组织,80%归被的土地使用权人或者按照家庭承包方式承包土地的农户。该许可证许可第三人拆迁包括余女士等人的房屋在内的东起原简阳市某厂新村、桃村、职工宿舍楼、会。西至大楼、蒋朝龙。南至职工宿舍楼、会范围内159户居民的住房。后第三人依据该拆迁许可证,对余女士等人的房屋进行了实际的拆除。细观该许可证,无论从颁发主体还是实施主体皆不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两位律师决定就该《房屋拆迁许可证》提起相应的程序,以撤销该许可证

随后,两位律师了解到简阳市房屋拆迁办公室现已更名为简阳市房屋征收补偿局,且拆迁后的补偿事宜亦由其负责。有通过自己学习法律维护权利的,有找关系拖住拆房进度多要补偿的,有签了协议一直追着拆迁方一点一点要求履行的。而简阳市房屋征收补偿局究竟是何种性质的部门或机关、其是否为行政***适格的法律主体却并不明确。为核实该局是否为有权机关,以维护余女士等人的合法财产权益,两位律师便指导余女士等人于2016年4月14日向资阳市递交了信息公开申请,请求公开组建“简阳市房屋征收补偿局”的报批申请方案、资阳市作出的准予组建审批核准书、同级人大备案信息以及简阳市房屋征收补偿局的职责、编制等信息。但是等待了将近一个月,资阳市并未给予任何答复。四川省拆迁律师

第二辑:行政复议,寻博弈的矛头指向

为明确上述信息,两位律师于2016年5月11日向四川省申请了行政复议,请求确认资阳市未履行信息公开职责***,并责令其依法公开***信息。京坤律师很明确的告诉大家,以租代征这样的“租地合同”是违背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失地农民可以主张合同无效,要回自己的土地。在案件审理期间,资阳市辩称在收到余女士的申请后认为申请的内容不属于其答复范围,便于4月18日转告资阳市机构编制会办公室,并明确以该办答复为准。并于5月9日,将相关办理过程及资阳市编办的回复情况邮寄送达给余女士。资阳市认为其答复程序合法且已履行了法定职责。

但京坤律师认为这样的说法完全不能成立,根据《***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行政机关制作的***信息,由制作该***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第二十一条规定:“对申请公开的***信息,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三)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第二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同时,因为安置房建造成本有限,因此建筑商为了获取利润也许会对建筑偷工减料,以增加利润,购买前要查询房地产商以及监督机构。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资阳市以内部文件转告其他机关办理,而未书面回复余女士的申请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至申请复议之日起也早已超过15个工作日。四川省拆迁案例

***终无理可讲无事可辨的资阳市在复议审理期间作出了《资阳市依申请公开***信息告知书》并邮寄送达余女士。拆迁评估是指的是在拆迁公告下发后,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对拆迁区域内的房产进行价格评估确定的行为。但这样的事后补救仍然无法掩盖其履职***的事实。复议机关亦认同了京坤律师的观点,认为资阳市于2016年6月17日作出《资阳市依申请公开***信息告知书》,虽履行了***信息公开职责,但超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法定期限。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款第(三)项第3目之规定作出如下决定:确认资阳市作出的***信息告知书***。

第三辑:根据信息答复,确定适格被告

在上述程序进行的同时,两位律师向资阳市机构编制会办公室邮寄了信息公开申请,并从中回复中获知简阳市房屋征收补偿局是简阳市直属事业单位,由简阳机构编制批准设立,并由简阳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进行了事业单位法人登记。

当明确房屋征收补偿局为事业单位后,京坤律师认为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是一个行政许可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法定授权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许可。其次,是在整个企业征收后,如果无法另行择址搬迁建设,或者直接选择货币补偿,可以用大量的整体资金做投资或者投入其他行业。”第二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可在其职权范围内,依据法律法规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简阳市房屋征收补偿局既律、法规授权的其他组织,也不属于被委托行政机关,因此,其没有行政主体资格,不能以自己名义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也不能独立的承担行律责任。可见,就诉《房屋拆迁许可证》而言,简阳市房屋征收补偿局并不是适格的被告。北京拆迁律师事务所

根据《行政***法解释》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在没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情况下,授权其内设机构或其他组织行使行政职权的,应视为委托。其实,作为老百姓虽然*次遇到拆迁不懂其中的门道,但是应该守住的一个原则是,合理的补偿。当事人不服提起行政***的,应当以该行政机关为被告。”因此,确定房屋征收补偿局的组建机关,即简阳市为本案的被告。

至此,通过申请***信息公开及行政复议的程序,将资阳市所作***信息告知书确认***并取得明确信息、理清被诉行政机关后,两位律师继续就《房屋拆迁许可证》的撤销展开了下一步的维权方案。

附:四川省行政复议决定书



陕西省经典案例:市***征补偿安置方案***

【背景详述】

高某等4人是陕西省某市某区某村的村民,在村内合法承包有土地。2014年当地区***称取得了合法的手续,在高某等人所在区域内进行征收,并实际占用了土地。拆迁房律师讲了这么多企业要面临的问题,从侧面更加彰显了对于企业合理补偿的必要性。高某等人觉得要有国家文件批准才行,而且这次补偿标准特别低,严重降低了高某等人的生活水平,所以就多次要求区***出示证明其合法性的文件。但区***从未出示。高某等人迫于无奈,决定拿起法律的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经过多方咨询和对比,联系了***代理拆迁征收行政***的北京京坤律师事务所来代理此案。在京坤律师的协助下,当事人高某先通过信息公开获取了补偿安置方案文件,然后向提起了行政***,起诉该补偿安置方案***。经过一审,支持了周某的诉求,某市***补偿安置方案***。

【委托律师】

京坤律师事务所在代理了本案之后,迅速组建了律师团队来处理此案,并指派了史西宁律师作为本案的代理律师。这种情况下,合理的补偿,相当于整个企业换了新的血液,有了新的起点和更多的选择权。同时,组织京坤律师团队召开了一次案件研讨会,在会上讨论了本案的具体办案思路,即通过信息公开等方式获取相应的补偿安置方案文件,找出该补偿安置方案文件的***点并通过行政复议或***维权。

【律师风采】

在史律师的指导下,高某等人先向陕西省国土资源厅申请信息公开高某等人拥有使用权的土地在内的集体土地征收为国有的批准文件,陕西省在接到信息公开申请之后,给高某提供了

某市作出的《关于征收某区某街道办事处某村集体土地的批复》,该批复文件批准实施了某市国土资源局所报《补偿安置方案》并附有该安置方案。拆迁方在这类的文件材料中经常存在不标注复议或者***期限的情况。高某等人在收到该批复文件之后,认为该补偿安置方案标准太低,遂在史西宁律师的协助下,向陕西省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请求撤销某市《关于征收某区某街道办事处某村集体土地的批复》批准实施的《补偿安置方案》。

2016年10月17日,陕西省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决定维持某市作出的《补偿安置方案》。同时在购买时对一些可能出现的问题提前进行约定,避免因为约定模糊而造成矛盾。高某等人就按照提起了行政***,对某市***的征收补偿方案和陕西省***的行政复议决定提起了***。一审驳回了高某等人的***请求,高某并未放弃,在与史西宁律师反复沟通后,向陕西省人院上诉。

二审庭审中,北京京坤律师事务所史西宁律师指出,该《补偿安置方案》并不合法,因为根据《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征收补偿方案在报经上级***批准前,需要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根据《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规定,征收执行***规定租金标准的公有出租居住房屋,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租赁关系终止,对被征收人的补偿金额计算公式为:评估价格×20%。某市国土资源局在报上级***批准前未履行公告手续,未听取被征收土地村民意见,故该《补偿安置方案》程序***。被上诉人某市***和陕西省***答辩称,2013年5月10日某市国土资源局已将该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收土地所在村组进行公告,履行了公告程序,并提交了三张照片作为证据。

对于二被上诉人的说法,史西宁律师对被告提供的证据的真实性作出了质疑,史西宁律师认为,二被上诉人提交的证明发布《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的证据即张贴公告的照片,既无制作人,也无制作的时间,且照片内容模糊不清,字迹无法辨认,张贴的地点也无法判定,该证据真实性不足,无法作为被诉《补偿安置方案》已履行公告程序的证据。被征收人*不同意征收补偿协议、不进行搬迁,就意味着征收不能顺利进行、征收方的工作不能完成。

【胜诉结果】

二审采纳了史西宁律师的意见,判定被诉《补偿安置方案》未履行公告程序***,如下:

一、撤销某铁路运输中级(2016)陕71行初326号行政;

二、确认某市《关于征收XX区XX街道办事处XX村XXX村XXX村集体土地的批复》(市国土字[2013]第388号)审批土地件批准实施的《补偿安置方案》***。

三、撤销陕西省2016年10月17日作出的陕政复决字〔2016〕4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法律依据】

《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该费用是***在征收过程中规定的政策,是支付给产权人的费用,属于定型化的补偿费用。被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在、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有关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

【典型意义】

《征收土地公告办法》对土地征收的程序有一些详细的规定,这些规定中的是规定了土地征收安置补偿方案必须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并听取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拆迁房律师首先,有很多企业在80、90年代就建设了,而且是当地***为发展经济招商引资来的。这条规定保障了被征收土地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如果被农民对征收安置补偿方案有不同意见,可以通过申请听证等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本案中,当地区***制定了不合理的补偿安置方案,且不公开,显然了当事人的权益。所以对于企业拆迁涉及较大补偿数额时,应当早日咨询***的拆迁律师,尽量做好的准备。在***拆迁律师京坤律师的帮助下,当事人运用行政复议、行政***等多种方式进行维权。虽然行政复议、行政***一审并未取胜,但当事人充分信任自己的代理律师,在代理律师的协同下,***终漂亮地打了一个翻身仗,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

附:陕西省人院行政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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