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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律师通州区 北京京坤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20-03-09 10:28:00        作者:北京京坤

***拆迁律师宅基地征收问题须知


近年来,随着新农村的建设和城市化发展,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越来越多,遇到宅基地拆迁时,农民朋友通常都有许许多多的疑问。让我们简单了解一下与此相关的补偿问题。

一、新农村建设宅基地补偿项目是什么

通常来说,宅基地的补偿和房屋的补偿是分开计算的,这是因为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是属于土地上的附着物,在补偿时,土地的和房屋的价值是补偿的两个重要部分。由于宅基地的所有权是属于村集体的,所以存在宅基地的补偿先给村集体的情况,建议对该问题与征收方确认清楚;想要提高警队伍执水平,内部自我检查还不够,还需要来自外界的监督,而外界的监督则需要行政机关主动公开***信息接受监督才行。而如房子等地上的附属物,是属于村民个人的,一般补偿也是直接给被拆迁人的。

通常,补偿项目主要是以下几个部分

??1、宅基地补偿费;

??2、房屋补偿费及装修费;

??3、安置费和搬迁费;

??4、困难补助和奖励;

??5、房屋内各项家电移机补偿;

6、非住宅房屋营运损失补偿等。

由于集体土地的征收补偿项目,***没有统一的标准,各地的办法也是不尽相同,因此被拆迁人想要了解补偿项目,还是要以当地的规定为准。

二、家有多处宅基地,是不是都要补偿

尽管根据《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一户农村家庭,应当只有一处宅基地用于建造房屋居住,而且宅基地的面积,也要遵照当地省级***制定的规定来,但现实生活中,由于特定的历史原因,许多家庭有多处宅基地。

而在宅基地征收补偿的实际操作中,也并非一家有多处宅基地就一定会认定为占地,而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认定,对于面积总和不超过省级***制定标准的,通常都会根据历史原因、买卖情况、获得途径等等对此问题进行认定,如果不,一般都会按照合法用地进行认定和补偿。其实在很多来咨询的企业家都透露过一个问题,“实业不好做”,虽然看着是“大老板”,但是现在工人的工资越来越高,很多材料的成本也越来越高,有的市场也不景气,整体的运营和营利并不是很理想。

如果征收方对宅基地认定而不予补偿的,不要着急,采取合法途径解决。如果对自己的问题搞不清,要咨询***律师,避免受到损失。

三、宅基地证书没了,还能要补偿吗

   许多农民朋友碰到宅基地征收后,回家翻箱倒柜,却因因为种种原因找不到宅基地的证书,有的是因为个人保管不当而丢失,有的是历史原因,当时管理不规范等等情况导致证书始终就没下发。

找不到证书,首先不要着急,积极与征收方沟通,说明个人情况。出现此种情况,征收方不应该因为文件缺失就不予补偿或是把补偿降得很低,应当妥善处理此类问题。如果双方实在难以沟通,可以联系***律师为自己排忧解难。

四、宅基地被征收后,还可以再申请吗

可以,但是要满足一定的条件。***拆迁律师

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96号)规定,在城市远郊和农村地区,主要采取迁建安置方式,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拆迁补偿既要考虑被拆迁的房屋,还要考虑被征收的宅基地。房屋拆迁按建筑重置成本补偿,宅基地征收按当地规定的补偿标准进行补偿。在城乡结合部和城中村,原则上不再单独安排宅基地建房,主要采取货币或实物补偿的方式,由被拆迁农户自行选购房屋或***提供的安置房。所以需要提醒大家,在收到拆迁方文件材料后,如果对文件材料内容不满意,千万不要忘了法律赋予我们的救济权利。被拆迁农户所得的拆迁补偿以及***补贴等补偿总和,应能保障其选购合理居住水平的房屋。

因此,如果符合宅基地划拨的条件,是可以向土地部门进行申请的,如果不能划拨新的宅基地,那么拆迁方应当保障被拆迁人居住的相关权益。

     


***拆迁律师

条  为加强本市城市规划区土地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管理,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土地及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城市规划区是指清远市城市总体规划所划定的规划区范围。

第三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因城市建设征收土地及房屋需要进行补偿和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土地及房屋征收补偿与安置遵循决策民主、实体和程序合法、结果公开、公平补偿的原则。

第五条  市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市城市规划区土地及房屋征收工作。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市组织实施。

市土地开发储备局负责协调征收单位实施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及其上房屋征收的具体工作;负责组织实施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的收购或置换。

市城乡规划局负责组织编制城市规划区建设控制性详细规划;办理城市规划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手续;对城市规划区的***、建筑进行认定并依法查处;负责按规划拟定被征村级集体留用地、安置用地的位置。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办理城市规划区的建设用地手续,依法办理城市规划区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手续;负责城市规划区建设用地供应工作;负责组织拟订集体土地征补偿安置方案。征补偿、安置方案按程序报市***批准后,由市国土资源局组织实施。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指导拟订国有土地上被征收房屋及其附着物的征收补偿方案。

市辖区受市授权,负责实施本辖区的土地、地上附着物和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具体工作。

市发展改革、财政、审计、民政、农业、计划生育、卫生、公、劳动、社、工商、教育、城市综合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互相配合,共同做好城市规划区土地和房屋征收工作。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六条  因征收迁入的居民与迁入地原居民在就业、培训、医、社会保障等公共服务方面享有同等待遇,按属地原则在迁入地参加城乡居民合作医保险。

因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所涉及需纳入被征农民***的人数及金额,按照《清远市被征农民基本***暂行办法》(清府办〔2010〕5号)及相关文件政策规定执行。

 第七条  被征收土地或房屋的居民迁出原地后的义务教育入学,征收之时可一次性选择六年内继续在原户籍所在地按原招生办法入学或在迁入籍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划片招生的就近学校入学。

 第八条  对符合城市或农村居民***生活保障条件的低保户,且仅有一处建筑面积不足50平方米的住房,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又无力结算差价的,经有关部门认定后,按照建筑面积50平方米的住宅房屋进行安置。但超出原建筑面积部分,产权归市辖区所有。

第九条  计算被征收房屋补偿面积的依据,一般以房屋权属证书和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为准;房屋权属证书与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房屋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房屋登记簿为准。

第十条  根据被征收房屋的建造时间和办理建房手续的不同情况,分别按以下三种方式进行补偿。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本条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规划、国土、工商、住建、公等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范围、面积。暂停期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并报同级。征收补偿方案应当包含的内容有:征收目的、范围、征收依据及项目概况;即便是用地被批下来了,还有建设用地规划的批准,建设施工许可的批准,中间还会穿插立项、环评等手续。补偿安置政策;征收补偿预评估基准价格(估价时点为初步预定的征收决定公告日期);详细的安置方案(包括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数量、地点、户型面积、结算办法和价格、交付时间等);补助奖励办法和标准;签约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搬迁期限以及拆除施工计划;需要明确的其他内容。

应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由在征收范围内及***门户网站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被征收人需提交意见的,应在征求意见期限内以书面形式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交。

第十八条  房屋征收部门汇总研究公众反馈的意见,并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报同级同意后由及时公布。

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50%以上被征收人书面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的,经同级人民同意后,房屋征收部门组织由公众代表(政协代表、社区(村组)代表、群众代表)及被征收人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所以我们来说说农村土地“以租代征”的几种常见形式:1、用地单位或个人直接与村委会签订协议租赁土地。

第十九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由***组织征收部门按照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有关规定进行,并由征收部门形成房屋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后上报同级人民。

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户数在100户(含100户,一张产权证或公房租赁合同为一户,下同)以上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经同级人民会议讨论决定。

第二十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在征收范围内及***门户网站、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公告。公告内容包括:征收的目的和依据;征收的地点和范围;其次,是在整个企业征收后,如果无法另行择址搬迁建设,或者直接选择货币补偿,可以用大量的整体资金做投资或者投入其他行业。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名称;达不成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处理办法;行政复议、行政***权利;索取房屋征收相关资料以及咨询地点;其他应当公告的事项。

***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

国有土地上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第二十一条  被征收人对***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上一级人民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

第二十二条  被征收人、房屋承向公、邮政、电信、公用事业、教育等部门或者单位迁移、邮件传递、电话迁移、停水、停电以及转学、转托等手续的,相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依法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节  补偿与安置

第二十三条  征收补偿安置原则:

(一)征收补偿安置采取货币补偿与产权调换两种方式,由被征收人在这两种方式中任选其一。

(二)临时建(构)筑物及辅助设施、厂房、仓库和行政事业单位的用房,原则上实行异地搬迁、货币补偿。


***拆迁律师***拆迁律师

【入选理由】

一个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应该从实体和程序两个方面进行认定,本案一审仅认定强制拆除行为在程序上***,但经过二次审判程序,***终确认了强制拆除的行政行为在程序上和实体上均为***,故为了向广大当事人提供指导性意见。

【案例背景】

鲁先生、郭女士夫妇家住吉林省某市,长期居住在这里,是这里的居民,2006年9月1日鲁先生夫妇为谋划生计,决定开办鸡场,并为此建成了养殖场,一直进行着合法经营。2013年4月13日,鲁先生夫妇所在某市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局(一下简称住建局)人员对鲁先生夫妇送达《拆除通知》,称鲁先生夫妇的养殖场为***建筑,并限7日内自行拆除所有***建筑并恢复原貌,否则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将依法对其进行强制拆除,并自负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鲁先生收到通知后,一头雾水,不知所云。之后由于鲁先生夫妇在规定期限内未予履行,2013年4月23日,某市住建局在未履行相关法定程序的情况下,竟然对该房屋建筑实施了强制拆除。

此次强拆给鲁先生夫妇造成了不小的损失,在遭遇强拆后的鲁先生夫妇满腔怒火,奔走于省市的各个部门寻求救济,但都无济于事。在维权无果的情况下,冷静过后的鲁先生夫妇明白了只有拿起法律的才能正真达到维权的目的,于是鲁先生夫妇既然赴京,及时找到了北京拆迁团队---北京京坤律师事务所,在详细了解案情后,京坤律所指派陈军律师代理本案,陈军律师一直专注于房地产法、土地法、拆迁法规的研究,***代理土地征收、房屋拆迁案件,其深厚的法学功底、丰富的实践经验在办理拆迁案件中得到了充分发挥。法律条文:《行政处罚法》第八条行政处罚的种类:(四)责令停产停业。同时,陈军律师根据拆迁案件矛盾错综复杂,涉及点面广、法律关系多的特点,组织律师团队,制定应对方案,用“四两拨千斤”的方法,以“给我一个支点可以撬动地球”的气魄,从而使多起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峰回路转,柳暗花明,为更多的被拆迁人争取到了公平、合理的补偿。在接受鲁先生夫妇的委托后,陈军律师立即为鲁先生夫妇制定了一套缜密的维权方案!

【办案过程】

办案辑:追根溯源,查明真相,了解案件始末

在前期的案情了解过程中,经过缜密细致的询问后,陈军律师的得知,原来在2003年12月6日,某市建设规划部门为鲁先生之妻郭女士颁发(2003)临建许字023号《吉林省城市(镇)建设工程临时建设工程许可证》,内容载明“建设单位郭某,位置某街道,工程名称鸡舍、看护房,建设面积1955.5平方米,使用期限2年至2005年12月6日止,结构种类砖木。”于是鲁先生夫妇在该许可的区域内建筑临时建筑。此后,又在该区域附近陆续建设建筑物。同时,因为安置房建造成本有限,因此建筑商为了获取利润也许会对建筑偷工减料,以增加利润,购买前要查询房地产商以及监督机构。2011年某市办公室制发*政办函(2011)23号《关于印发某市集中开展***建设行为专项整治活动方案的通知》,要求***有关办局等部门认真落实。经某市年限鉴定小组鉴定,鲁先生夫妇在该处有四处建筑房屋为2006年9月1日后建设,分别是610平方米的砖瓦房、三处是77.5平方米、77.5平方米和195.5平方米棚厦建筑。2013年4月13日,某市住建局人员对鲁先生夫妇送达《拆除通知》,内容载明:“鲁某在某街道,未办理任何审批手续、擅自建设房屋(临时房、棚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四条,《吉林省城乡规划法》第五十五条属***建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六条、《吉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七十七条规定,限你7日内自行拆除所有***建筑并恢复原貌。”

办案第二辑:提起行政***,一审掩耳盗铃,***强拆仅被判定程序***!

陈军律师意识到这是典型的未履行合法手续就进行强拆的行政行为,于是指导鲁先生夫妇于2015年向某市人民提起行政***,要求确认某市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局2013年4月22日强制拆除鲁郭二人建筑物的具体行政行为***。

但是天意弄人,在审判中,认为,某市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局进行行政强制执行时,虽未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对***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能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的,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的规定,但仅是违反程序的行政行为。前前后后没有几年是无法办齐这些所有文件的,可能在正式运营之前已经消耗了大量的市场黄金时间。鉴于本案未办理规划审批的房屋已被拆除的事实,***终某市人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法》第七十四条之规定,作出(2015)*行初字***1号行政,仅某市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局作出强制拆除鲁先生、郭女士的房屋程序***。

办案第三辑:决然上诉,大获全胜,***强拆行为得以,实体程序均被判***!

在收到某市人民的后,虽然仅是程序***,未大获全胜,但是这也大大加强了鲁先生夫妇的维权信念!于是在陈军律师的帮助下,鲁先生夫妇向吉林省某市中级人民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并确认某市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局2013年4月22日强制拆除鲁郭二人建筑物的具体行政行为***。对此,为了保障人民的知情权,安部充分听取了广大人民群众意见后,在2018年8月23日发布了《公部关于印发<。

在***中,陈军律师提出,某市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局作出的拆除鲁先生养殖场的行政行为,从实体到程序均***。鲁先生的养殖场是经过某市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局批准后依法建设的。某市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局如果认为该养殖场违反城乡规划需要拆除,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和步骤,实施拆除行为;一审超越审判职权,以审判权代替行政权,认定鲁先生的建筑物是建筑,严重违反法律规定,也超出人民行使审判职权的范围;某市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局没有依法作出鲁先生的养殖场属于***建筑的处理决定,仅凭《拆除通知》就强行将鲁先生的养殖场强制拆除而且通知也未确定应拆除上诉人的养殖场的建筑面积的内容;按照行政***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应认定行政行为***,原审某市住建局作出强制拆除鲁先生、郭女士的房屋程序***不妥。如果遇到自己不确定的情况,要及时咨询***律师,以避免自己的合法权益在不知情的状态下遭受侵害。

除此之外,陈军律师补充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对***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的规定,行政机关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实施对***建筑物的强制拆除行为之前,应告知行政相对人对确认建筑决定的行政行为,享有救济途径和期限的权利,以保障行政相对人通过法定途径维护自己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因此,今天京坤律师搜集了大量资料,来和大家聊一聊——关停决定的形式和依据。而某市住建局向鲁先生夫妇制发《拆除通知》,虽然该通知确认鲁先生夫妇建筑坐落位置,但未认定建筑的四至和面积。因鲁先生夫妇在该区内建筑几千平方米的建筑物,具体哪些建筑物认定为***建筑,应予强制拆除不清。《拆除通知》内容不具体明确,不具备强制执行的依据。同时该通知也未告知鲁先生夫妇救济途径和期限,侵害鲁先生夫妇对某市住建局认定其鸡舍为建筑的行为是否合法的救济权利。某市住建局在鲁先生夫妇救济期限内,将鲁先生夫妇部分建筑物予以强制拆除的行为,违反法律规定,该具体行政行为应认定***。

【胜诉】

***终,2016年3月25日吉林省某市中级人民采取了陈军律师的意见,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法》第八十九条款第(二)项之规定,作出(2016)吉05行终8号行政书,撤销某市人民(2015)*行初字***1号行政书,并确认某市住建局强制拆除鲁先生、郭女士建筑物的行政行为***。村民员会和村务监督机构应当将补偿费使用及分配方案等建立村务档案。至此,本案取得了阶段性的胜利,为之后获得***终的合理补偿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感谢回馈】

案件结束后,鲁先生夫妇在我们固有的当事人回访中,万分感激的说道:“某市住建

局强制拆除房屋后,我们面临着无家可归的情况,一时间使得我们处于慌乱无措的状态,但在北京京坤律师事务所维权团队的帮助下,在陈军律师的强力维权中,我们从一审仅仅强拆行为程序***到二审,大获全胜。我们终于获得了法律的公正对待,赢得了案件的胜利。经常有被征收人过来询问,我的房子在拆迁规划区里,刚刚给我看过拆迁安置协议,对于补偿我很不满意,请问律师我该如何提高补偿呢。感谢北京京坤律师事务所的帮助与指导,更加感谢陈军律师的耐心指导与亲力亲为,相信在以后的维权道路中,在京坤律师的强力维权下,必定会得到法律的公正对待,获得合理补偿!”

【以案说法】

本案中,鲁先生夫妇经过奔走于省市相关部门寻求帮助,到拿起法律聘请律师***维权,经过一审二审的审判,***终确认某市住建局强制拆除鲁先生、郭女士建筑物的行政行为***。其中,关键的的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行政机关按照法定程序实施对***建筑物的强制拆除行为之前,应告知行政相对人对确认建筑决定的行政行为,享有救济途径和期限的权利,以保障行政相对人通过法定途径维护自己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同时大家需要注意的是,根据《城乡规划法》的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域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规划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同时这也是法治中国下,加强公民的维权意识和规范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必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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