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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拆迁律师房山区「在线咨询」

发布时间:2020-03-08 09:25:00        作者:北京京坤

咨询拆迁律师咨询拆迁律师


余女士等人是简阳市某厂职工,一直居住于职工宿舍,拥有合法房屋产权。但是这里有一个前提,所违反的环境保护相关规定的出台时间要早于工厂的行为,不能依照新出台的文件,处罚以前的生产行为。2010年起他们的房屋被以旧城改造的名义拆迁,但他们从未收到过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下发的相关拆迁许可等法律文件。2011年于女士等人的房屋在未经合法程的序情况下被强拆,而且一直未获得任何补偿安置。从房屋被***强拆之日起,没有任何行政机关主动向余女士等人提出依法赔偿事宜。余女士等人急于维权却不知道该从何处入手,亦不知道由何种行政机关负责此事,随后他们决定寻求***律师的帮助,便找到了北京京坤律师事务所,委托了的拆迁维权***——李吏民律师和张春涛律师帮助他们获得赔偿。北京拆迁律师

辑:信息公开,探强拆的罪恶***

为明确拆迁信息,亦为证明此次旧城改造的合法性,两位律师协助余女士等人递交了一系列的***信息公开申请,并于于2016年4月得知,简阳市拆迁办于2010年6月28日向第三人颁发了拆许字(2010)第08号《房屋拆迁许可证》。因此,如果被征收人已经签订协议并领取了征收补偿款,就意味着其与***之间不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了,也即不再是适格当事人,一般情况下就不会给被征收人了。该许可证许可第三人拆迁包括余女士等人的房屋在内的东起原简阳市某厂新村、桃村、职工宿舍楼、会。西至大楼、蒋朝龙。南至职工宿舍楼、会范围内159户居民的住房。后第三人依据该拆迁许可证,对余女士等人的房屋进行了实际的拆除。细观该许可证,无论从颁发主体还是实施主体皆不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两位律师决定就该《房屋拆迁许可证》提起相应的程序,以撤销该许可证

随后,两位律师了解到简阳市房屋拆迁办公室现已更名为简阳市房屋征收补偿局,且拆迁后的补偿事宜亦由其负责。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企业,依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对的单位,作出处罚决定。而简阳市房屋征收补偿局究竟是何种性质的部门或机关、其是否为行政***适格的法律主体却并不明确。为核实该局是否为有权机关,以维护余女士等人的合法财产权益,两位律师便指导余女士等人于2016年4月14日向资阳市递交了信息公开申请,请求公开组建“简阳市房屋征收补偿局”的报批申请方案、资阳市作出的准予组建审批核准书、同级人大备案信息以及简阳市房屋征收补偿局的职责、编制等信息。但是等待了将近一个月,资阳市并未给予任何答复。四川省拆迁律师

第二辑:行政复议,寻博弈的矛头指向

为明确上述信息,两位律师于2016年5月11日向四川省申请了行政复议,请求确认资阳市未履行信息公开职责***,并责令其依法公开***信息。被拆迁人提供的异地安置房应当在规划市区内(在规划市区外的房屋拆迁除外),并且使用面积不低于原房屋使用面积的,双方应当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合同,并继续执行本市规定的租金标准。在案件审理期间,资阳市辩称在收到余女士的申请后认为申请的内容不属于其答复范围,便于4月18日转告资阳市机构编制会办公室,并明确以该办答复为准。并于5月9日,将相关办理过程及资阳市编办的回复情况邮寄送达给余女士。资阳市认为其答复程序合法且已履行了法定职责。

但京坤律师认为这样的说法完全不能成立,根据《***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行政机关制作的***信息,由制作该***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第二十一条规定:“对申请公开的***信息,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三)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第二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公有居住房屋是指***和单位分配给职工和解放时收归国有,并且租金按照***规定的租金标准执行的居住房屋。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资阳市以内部文件转告其他机关办理,而未书面回复余女士的申请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至申请复议之日起也早已超过15个工作日。四川省拆迁案例

***终无理可讲无事可辨的资阳市在复议审理期间作出了《资阳市依申请公开***信息告知书》并邮寄送达余女士。京坤律师很明确的告诉大家,以租代征这样的“租地合同”是违背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失地农民可以主张合同无效,要回自己的土地。但这样的事后补救仍然无法掩盖其履职***的事实。复议机关亦认同了京坤律师的观点,认为资阳市于2016年6月17日作出《资阳市依申请公开***信息告知书》,虽履行了***信息公开职责,但超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法定期限。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款第(三)项第3目之规定作出如下决定:确认资阳市作出的***信息告知书***。

第三辑:根据信息答复,确定适格被告

在上述程序进行的同时,两位律师向资阳市机构编制会办公室邮寄了信息公开申请,并从中回复中获知简阳市房屋征收补偿局是简阳市直属事业单位,由简阳机构编制批准设立,并由简阳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进行了事业单位法人登记。

当明确房屋征收补偿局为事业单位后,京坤律师认为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是一个行政许可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法定授权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许可。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可在其职权范围内,依据法律法规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简阳市房屋征收补偿局既律、法规授权的其他组织,也不属于被委托行政机关,因此,其没有行政主体资格,不能以自己名义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也不能独立的承担行律责任。可见,就诉《房屋拆迁许可证》而言,简阳市房屋征收补偿局并不是适格的被告。北京拆迁律师事务所

根据《行政***法解释》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在没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情况下,授权其内设机构或其他组织行使行政职权的,应视为委托。当转换为设备、厂房时,需要企业不断运作来保证资金的流转,有些企业的周期性非常强,一旦在旺季停业,对企业的打击甚至是毁灭性的。当事人不服提起行政***的,应当以该行政机关为被告。”因此,确定房屋征收补偿局的组建机关,即简阳市为本案的被告。

至此,通过申请***信息公开及行政复议的程序,将资阳市所作***信息告知书确认***并取得明确信息、理清被诉行政机关后,两位律师继续就《房屋拆迁许可证》的撤销展开了下一步的维权方案。

附:四川省行政复议决定书



上海市拆违经典案例:镇***两月竟下八份强拆决定,京坤律师介入其均被判***

【背景详述】

上海某实业有限公司,在该市某镇开发区有厂房八栋。cn《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十四条规定,被征收房屋评估应当考虑被征收房屋的区位、建筑面积、新旧程度、建筑结构、用途、以及占地面积、土地使用权等影响被征收房屋价值的因素。2016年6月28日,当地镇***对这家公司下达了《责令限期拆除***建筑决定书》,认定该公司的八栋厂房属于***建筑,责令其限期拆除。后当地镇***在2016年11月-12月间对该公司的八栋厂房分别下达了八份强制拆除决定书, 随后便将该公司的八栋厂房进行了强拆。

该公司不服,在镇***作出《限拆决定》后,联系了***代理企业拆迁行政***的北京京坤律师事务所来办理此案。如果遇到自己不确定的情况,要及时咨询***律师,以避免自己的合法权益在不知情的状态下遭受侵害。在京坤律师的协助下,当事公司先对《限拆决定》提起了行政***程序,随后对镇***下达的八份强制拆除决定书全部提起了***,经过一审,支持了当事公司的诉求,某镇***作出的八份强制拆除决定书全部被判***。

【委托律师】

京坤律师事务所在代理了本案之后指派了李吏民律师和裴爱英律师作为本案当事公司的代理律师。李吏民律师和裴爱英律师在企业拆迁的案件上经验十分丰富,迅速组建了办案律师团队,并且召开了一次案件研讨会,在会上讨论了本案的具体办案思路。身为一名行政***律师,办理的案件越多,越能够感受到***信息公开的重要性。会上李吏民律师表示,该公司的八栋厂房既办理了土地出让手续,也取得了建设规划许可证,应属合法建筑,可以收集相应的证据来证明八栋厂房建筑的合法性。裴爱英律师指出,八栋厂房都位于城市规划区内,根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某镇***根本就不具备处理权限,这八份强拆决定书显属错误。会后两位律师制定了初步的***方案:提起行政***起诉这八份强拆决定书***,为后续强拆赔偿案件打开突破口。

【律师风采】

在李吏民律师和裴爱英律师的协助下,某公司分别对八份强拆决定书提起了行政***,要求确认其***。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某公司在李吏民律师和裴爱英律师的协助下,先收集了相应的证据:该镇***下达的强拆决定书、某公司与该镇***03年签订的《出让土地使用权地块预约协议》、某区规划管理局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某区环保局核发的《建设项目土建验收单》、《房屋土地权属报告书》、某区土地管理局下辖所出具的《房产房权证明》等。以证明涉案建筑均属合法建筑。

一审庭审中,李吏民律师和裴爱英律师指出,被告某镇***作出的被诉强拆决定超越了镇***的法定职权,没有履行法定程序,更没有事实依据。面对两位律师的意见,被告某镇***也向提交了相应的证据和答辩状。

双方在被诉厂房建筑是否合法、某镇***是否具有处理权限、《强拆决定》是否程序合法几个问题上争议较大。针对这三个问题,李吏民律师和裴爱英律师协助某公司提交了相应的证据,并进行了详细的论证说明。

一、被诉厂房建筑是否合法。另外,根据《规定》,对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复议结果的生效法律文书,公机关应当逐步向社会公开。两位律师向提交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以证明涉案建筑物符合当时的城市规划;还提交了某公司与该镇***签订的《出让土地使用权地块预约协议》,以及缴纳相关款项的证据,以证明涉案房屋所占土地性质为工业用地,是允许建造厂房的,且涉案建筑物为工业用房属于合法建筑因此,被诉厂房属于合法建筑。

   二、某镇***是否具有处理权限。两位律师认为,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中明确规定,只有在在乡、村庄规划区内的建筑镇***才有处理权限,而涉案建筑物地块位于城市规划区内,土地性质为工业用地。依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对于已经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企业、单位,以《行政许可法》的相关规定,撤销行政许可。某公司与房屋土地管理局签订的《土地使用权地块预约协议》上也注明涉案土地位于城市规划区内。所以,即便是***建筑,被告镇***依然没有处理的权限。

三、《强拆决定》作出程序是否合法。参照上述各省规定,如果村委会留取补偿款比例超过30%,就属于法截留补偿款的行为。两位律师指出,根据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既然某公司已经在法定期限内对镇***下达的《限拆决定》提起了行政***,那么某镇***作出强拆决定,决定对涉案建筑实施强制拆除则违反了上述程序。

【胜诉结果】

一审采纳了李吏民律师和裴爱英律师的意见,认为被告某镇***作出的《强制拆除决定书》决定在法定期限届满前实施强制拆除,未能切实保障某公司的权利,程序显属***,被诉《强制拆除决定书》应予撤销。被征收房屋室内装饰装修价值,机器设备、物资等搬迁费用,以及停产停业损失等补偿,由征收当事人协商确定。鉴于涉案建筑物已被强制拆除,不具有可撤销内容,应确认***。故分别该镇***作出的八份《强制拆除***建筑决定书》***。

【法律依据】

《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对***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典型意义】

“无证建筑并不等于***建筑,更加不能随意强拆”,由于历史原因,我国很多建筑物虽然没有不动产权证书,但相应的土地审批、建设、规划等手续都是齐全的,在建设之初也是经过当地***的批准的。

本案企业因为镇***的原因没有办理下来产权证书,这种类型的无证建筑等同于***建筑。的通知》,将《公机关执公开规定》(下称《规定》)印发至各省级公部门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局。这样的道理其实一些地方***部门也清楚,但还是通过“以拆违代拆迁”的办法,肆意将一些建筑认定为***建筑,以便拆除时不予补偿或少给补偿,严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本案某公司就属于上述情况,通过京坤律师的协助,提起行政***,将该强拆决定书确认***,让镇***的强拆行为失去了依据,为下一步协商强拆补偿及赔偿问题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另外根据《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如果在法定期限内申请了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行政机关就不应该继续执行强拆行为。

附:上海某区八份确认***书之一


现实中由于历史原因,无证房屋大量存在。这些无证房屋一旦遭遇征收拆迁,其是否能获得补偿是被拆迁人***关心的问题。上面我们讲到企业经营的诸多成本,也谈到了很多因为征收给企业带来的美好机遇。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4条的规定,无证房屋的拆迁补偿可以分成两种情况:一种是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依法予以补偿;第二种是认定为***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给予补偿。因此,无证房屋是否能拿到拆迁补偿,关键在于是否认定为合法建筑。对于无证房屋的合法性认定,需要综合考虑房屋的建造时间、未办理产权证的原因等多种因素。

一、历史留存的无证房屋

这些无证房屋建造的时候是合法的,但由于不可归咎于其自身的历史遗留问题,没有合法的产权证明,而被拆迁人已经在房屋内长时间地生活居住,对于这样的无证房屋,根据法不溯及以往原则,应当认定为合法建筑,拆迁时应当得到合理的补偿安置。想要提高警队伍执水平,内部自我检查还不够,还需要来自外界的监督,而外界的监督则需要行政机关主动公开***信息接受监督才行。这些历史留存的无证房屋包括:

1、民国及以前的祖屋。

民国及以前的祖屋,世代相传和居住,房屋虽没有权证,应当认定为合法建筑。

2、70年代或更早建造的无证房屋。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于2008年正式实施,在此之前,曾施行或现在仍在施行中的法律法规包括1984年颁发的《城市规划条例》、1986通过的《土地管理法》、1990年施行的《城市规划法》等。三、评估报告已过有效期房屋评估目的是真实反映被征收房屋的真实价值,以达到对被拆迁人进行公平合理补偿的目的,保证被拆迁人不会因房屋征收而使生活水平下降。这些法律法规实施之前建造的房屋,因没有任何法律法规对其产权办理进行规定,不应被认定为违建。在70年代或更早,一些家庭常由于家庭人口增加,出于生活居住的需要而进行自建或扩建,当时的***也没有进行严格管理,这些自建或扩建的房屋也应视为合法建筑。

二、农村90年代以前的宅基地房屋

农村建房管理较松,对产权这方面也没有管理到位,因此农村有很多无证房。这些无证房屋也不能一刀切地认定为无证房屋,应根据房屋所有人是否具有农村集体组织成员资格、所建房屋是否违反当时的宅基地房屋具体规定来判定其合法性。

三、审批手续齐全或部分齐全的无证房屋。

有些房屋具备齐全的相关建设审批手续,并且已完工部分与审批要求基本一致,只是没有取得房产证,不应被认定为***建筑。如果房屋拥有部分的审批手续,但是完全可以通过补办手续的方式来获得权属证明,也不应直接被认定为违建而予以拆除不给补偿。

四、***承诺办理产权证书却违约导致的无证房屋。

实践中,有很多地方***为了招商引资,与企业约定可以在土地上建设房屋,之后再补办手续。但有时候房屋建成了,企业也实际经营了,却在办理后续手续时受阻,没有办法办理相关手续。这种情况下,房屋是不应随便被认定为***建筑而不给补偿的,否则会严重影响到企业的权益,并会对***的公信力造成损害。但是等待的过程可能漫长到影响整个建设项目的启动,那么就有了“先上车后补票”的事情发生。

总而言之,无证房屋不等同于***建筑,***建筑的认定需要由法定主体经法定程序认定,认定时要考虑多种因素。无证房屋的所有人一定要对自己的房屋及权利有清楚的认识,防止在拆迁中自己的合法利益被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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