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线电话:17778124896

北京京坤律师事务所

主营: 房屋拆迁,土地征收,行政诉讼

天助网 > 商铺首页 > 新闻列表 > 房屋拆迁律师咨询朝阳区,北京京坤
北京京坤律师事务所
第6年 |    
企业等级: 商盟会员
经营模式: 商业服务
所在地区: 北京 朝阳区
联系卖家: 行律师 先生   
手机号码: 17778124896
公司官网: www.jklst.com
公司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门外大街永安东里8号华彬中心14层1408-1413A
产品推荐

房屋拆迁律师咨询朝阳区,北京京坤

发布时间:2020-03-06 10:08:00        作者:北京京坤

房屋拆迁律师咨询拆迁方啥都不说怎么办?

拆迁方啥都不说怎么办?


在一些地方的房屋拆迁活动中,拆迁方罔顾被拆迁人的知情权,拒绝告知被拆迁人相关的拆迁信息。其实房屋拆迁律师咨询,这是不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同时,《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七条也明确规定“承包方要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用于非农业建设”,也就是说任何改变土地用途的行为都是行为,当然无效的行为或合同是得不到法律的保护的。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被拆迁人在拆迁过程中享有知情权、参与权和申辩权。这些权利的具体内容如下所示:

一、房屋拆迁中的知情权

在征收补偿活动中,行政机关在信息获取方面占优势,与被征收人处于不对等的地位。因此,行政机关在实施征收和补偿活动时,要充分保障被征收人的知情权,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外应当公开,具体有以下要求:

(一)要公开行政机关行使职权的依据。公开有利于行政相对人预测行政机关行政权的运作,合理安排自己的活动。

(二)要公开有关征收和补偿活动的信息,被征收人只有了解和掌握征收和补偿活动相关的行政信息,才能参与行政程序,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三)要公开行政决定,行政机关在作出征收和补偿的行政决定后,应当及时将行政决定的内容以法定的形式向行政相对人公开,以便行政相对人及时了解行政决定的内容,从而自觉履行行政决定设定的义务,或者行使其确认的权利,或者在不服行政决定时,有针对性地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拆迁评估是指的是在拆迁公告下发后,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对拆迁区域内的房产进行价格评估确定的行为。

二、房屋拆迁中的参与权

房屋征收拆迁活动中,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决定前,必须要保障被征收人及利害关系人的参与权。征收条例规定的我国民众参与征收与补偿活动行政决策的主要途径就是参加听证会和对公告征求意见时发表意见,如下所示:

(一)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合理的,市、县级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二)行政机关应公布征收补偿方案并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行政机关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房屋拆迁律师咨询

三、房屋拆迁中的申辩权

房屋拆迁活动中,应当保障被征收人、利害关系人的申辩权。但是很多身在其中的农民兄弟却无法分辨,只知道土地被租出去很多年,却没想过权益一直被侵害着。行政机关在实施房屋拆迁时,实施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行政行为,应当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不听取意见就作出行政决定就如同***上不经过法庭辨认程序就***,显然有失公正。当行政机关作出对被征收人、利害关系人不利的行政决定前,应当允许其提出异议和反驳,听取其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听取被征收人和利害关系人的陈述和申辩一般应当记录在案,以作为行政复议和***审查的证据。


房屋拆迁律师咨询房屋拆迁律师咨询房屋拆迁律师咨询

【案情简介】

黄某居住在浙江省某县某村的村民,拥有本村数亩自留地。而且一定要谨记,只要被拆迁人没有对相关影响权利义务的文书提起程序,那这些文件对被拆迁人就是生效的,作出该文件的部门随时都可以执行。某县交通投资集团矿业有限公司未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即正式进行生产,黄某认为其了自家的山林经营权。2016年7月25日,黄某向某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起查处申请,要求对该矿业有限公司在本村建筑用料矿***生产进行查处,但是某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未做答复,也未查处。黄某基于对法律的信仰和对律师团队的信任,委托北京京坤律师事务所的史西宁律师,代理本案。

【办案经过】

史律师接受委托后,根据案件情况,提交证据。在史律师的指导下,黄某提出***主张,要求确认某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不履行查处职责***;责令某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限期对某矿业有限公司的***生产行为查处。

某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辩称,一、黄某不具有本案的诉权。上面我们讲到企业经营的诸多成本,也谈到了很多因为征收给企业带来的美好机遇。理由是:某矿业有限公司拥有许可证,可以证明其有开采涉案矿山的主体资格,且该许可范围未包含黄某主张的自留山,故黄某不符合***主体;二、某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已经履行法定职责。(一)某矿业有限公司的建筑用料矿项目工程的安全设施“三同时”及建设情况合法。某矿业有限公司已经经过许可、批准同意、审查等流程,现涉案项目仍在基建期内;(二)某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已经履行法定职责。因某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在收到黄某的查处申请后已现场核查,经核查,黄某举报的生产行为不存在。某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未予以合法。北京土地律师

史律师提出以下观点:1、黄某诉请查处主体适当。因此,如果被征收人想要成功维权,获得合理的补偿款,看好自家的房屋就是重中之重。因该矿山露天开采的工艺流程包括环节,矿山安全生产的空间不***于其厂房车间,还应延伸至矿区的警戒范围。黄某经营的兔子养殖场距离矿区仅200多米,有可能在涉案矿区的安全生产范围内,该矿区是否存在***生产行为及某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是否查处可能会黄某的法定权益,因此黄某有权利提起***;2、某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未查处***。(1)依据《安全生产***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2条规定,某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具有查处黄某申请中所涉安全生产***行为的法定职责;(2)某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在收到黄某的申请后虽然对现场进行了检查,同时也询问了在场的工作人员,但其核实内容均未涉及涉案矿山是否已经开采、相关安全生产设备是否已经投入使用等事实,也没有就核查内容答复申请人。因而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据以认定该矿业有限公司不存在***生产行为,缺乏证据证实。北京土地维权律师

【】

通过史律师的努力和黄某的配合,审判责令某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限期对于黄某举报的村建筑用石料矿生产行为调查核实并作出与否的决定。黄某得到这样的实属不易,案件发展后续阶段还会有别的问题需要解决,需要双方继续协调、努力!

附:浙江省某县人民行政书



房屋拆迁律师咨询房屋拆迁律师咨询

贵州省拆迁胜诉:县***强拆被判***

【脉络直通车】

徐某在贵州省某县某村拥有合法住房。同时还对期限进行了规定,向特定对象提供执信息查询服务,应当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2016年3月15日,当地县***发布《关于某县图书馆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公告》,徐某的房屋在该公告的征收范围内。2016年3月22日,当地县***突然强制拆除了徐某的房屋。徐某认为当地县***强拆他住房的行为没有道理,却不知道该怎么办。后来,徐某通过网络找到了***代理征收、拆迁行政***的北京京坤律师事务所,委托史西宁律师代理本案,维护他的合法权益。在史西宁律师的协助下,当事人徐某向提起了行政***,起诉当地县***强拆***,经过审理支持了徐某的诉求。

【办案历程】

一审庭审中,史西宁律师指出县***对原告房屋的强制拆除行为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内容和程序均***。

被告县***则辩称:1)徐某已与县土地征收部门签订了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协议明确约定了交房的时间;2)县***是为了消除安全隐患,对徐某已搬迁腾空的房屋进行拆除。

史西宁律师针对上述说法,作出反驳:

首先,被告县***拆除的目的不是为了消除隐患,而是想尽快拆迁。在被告县***实施强拆行为时,原告只能紧急拿出值钱的物品,原告并未搬迁腾空房屋。

其次,被告县***不具备强制拆除房屋的职权。即便是用地被批下来了,还有建设用地规划的批准,建设施工许可的批准,中间还会穿插立项、环评等手续。《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院强制执行。***后,被告县***的强制拆除行为违反了法定程序。《行政强制法》第四条规定:“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被告县***对原告房屋的强制拆除行为,未履行任何行政强制法定程序,程序明显***。

***终采纳北京京坤律师事务所史西宁律师的意见,支持了徐某的***请求,作出如下:

确认被告某县***于2016年3月22日对徐某房屋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

【胜诉关键】

本案胜诉的关键在于县***并没有强制拆除房屋的职权,而且该强拆程序***。

关于强制拆除房屋的职权,《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明确规定了只有人院才具备强制征收集体土地(或土地上房屋)的职权,其他县级***或***部门只能申请人院执行。由此得知在时县***不具备强制拆除集体土地上房屋的职权。

强制拆除房屋的程序要求如下:需要先将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并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和申辩,行政强制执行前要对当事人送达强制执行决定书。本案中,县***实施了强拆行为,未履行任何行政强制法定程序,因此其强拆行为程序***。

附:贵州省某市人院行政书



免责声明
• 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本站未对其内容进行核实,请读者仅做参考,如若文中涉及有违公德、触犯法律的内容,一经发现,立即删除,作者需自行承担相应责任。涉及到版权或其他问题,请及时联系我们 tousu@tz1288.com
  • 行律师先生
  • 手机:17778124896
  • 联系我时务必告知是在天助网上看到的!

北京京坤律师事务所

商铺|诚信档案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门外大街永安东里8号华彬中心14层1408-1413A

电话:17778124896传真:010-67802920

免责声明:以上信息由会员自行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发布会员负责,天助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天助网不涉及用户间因交易而产生的法律关系及法律纠纷, 纠纷由您自行协商解决。

风险提醒:本网站仅作为用户寻找交易对象,就货物和服务的交易进行协商,以及获取各类与贸易相关的服务信息的平台。为避免产生购买风险,建议您在购买相关产品前务必 确认供应商资质及产品质量。过低的价格、夸张的描述、私人银行账户等都有可能是虚假信息,请采购商谨慎对待,谨防欺诈,对于任何付款行为请您慎重抉择!如您遇到欺诈 等不诚信行为,请您立即与天助网联系,如查证属实,天助网会对该企业商铺做注销处理,但天助网不对您因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

联系:tousu@tz1288.com是处理侵权投诉的专用邮箱,在您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欢迎您向该邮箱发送邮件,我们会在3个工作日内给您答复,感谢您对我们的关注与支持!

首页 | 公司概况 | 供应信息 | 采购优选 | 公司资讯 | 企业图集 | 联系我们

北京京坤律师事务所 电话:010-53382208 传真:010-67802920 联系人:行律师 17778124896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门外大街永安东里8号华彬中心14层1408-1413A 主营产品:房屋拆迁,土地征收,行政诉讼

Copyright © 2024 版权所有: 天助网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粤B2-20191121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信息由企业自行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发布企业负责。天助网对此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

商盟客服

您好,欢迎莅临北京京坤,欢迎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