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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律师在线咨询“本信息长期有效”

发布时间:2020-03-05 17:44:00        作者:北京京坤

***拆迁律师拆迁方啥都不说怎么办?

拆迁方啥都不说怎么办?


在一些地方的房屋拆迁活动中,拆迁方罔顾被拆迁人的知情权,拒绝告知被拆迁人相关的拆迁信息。其实***拆迁律师,这是不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被拆迁人在拆迁过程中享有知情权、参与权和申辩权。因此,如果被农民认为村委会截留补偿费的比例过高,可以申请村务公开,看关于土地补偿等费用的使用、分配的村民会议是否合法进行,比如是否有村民或者代表签字,表决程序是怎样的等等。这些权利的具体内容如下所示:

一、房屋拆迁中的知情权

在征收补偿活动中,行政机关在信息获取方面占优势,与被征收人处于不对等的地位。因此,行政机关在实施征收和补偿活动时,要充分保障被征收人的知情权,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外应当公开,具体有以下要求:

(一)要公开行政机关行使职权的依据。公开有利于行政相对人预测行政机关行政权的运作,合理安排自己的活动。

(二)要公开有关征收和补偿活动的信息,被征收人只有了解和掌握征收和补偿活动相关的行政信息,才能参与行政程序,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三)要公开行政决定,行政机关在作出征收和补偿的行政决定后,应当及时将行政决定的内容以法定的形式向行政相对人公开,以便行政相对人及时了解行政决定的内容,从而自觉履行行政决定设定的义务,或者行使其确认的权利,或者在不服行政决定时,有针对性地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经常有被征收人过来询问,我的房子在拆迁规划区里,刚刚给我看过拆迁安置协议,对于补偿我很不满意,请问律师我该如何提高补偿呢。

二、房屋拆迁中的参与权

房屋征收拆迁活动中,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决定前,必须要保障被征收人及利害关系人的参与权。征收条例规定的我国民众参与征收与补偿活动行政决策的主要途径就是参加听证会和对公告征求意见时发表意见,如下所示:

(一)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合理的,市、县级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二)行政机关应公布征收补偿方案并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行政机关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拆迁律师

三、房屋拆迁中的申辩权

房屋拆迁活动中,应当保障被征收人、利害关系人的申辩权。行政机关在实施房屋拆迁时,实施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行政行为,应当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不听取意见就作出行政决定就如同***上不经过法庭辨认程序就***,显然有失公正。当行政机关作出对被征收人、利害关系人不利的行政决定前,应当允许其提出异议和反驳,听取其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听取被征收人和利害关系人的陈述和申辩一般应当记录在案,以作为行政复议和***审查的证据。福建省规定,土地补偿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但是农民没有土地可承包的的情况下,应当将不少于70%的土地补偿费支付给被农民。


***拆迁律师***拆迁律师

***拆迁律师***拆迁律师

经广东省国土资源厅粤府土审(01)〔2018〕73号文批准,同意我市征收位于源城区源西街道黄子洞村联塘经济合作社、新塘村网顶经济合作社,新塘村经济联合社,新塘村委会属下的集体土地共26.3339公顷土地。(三)评估机构出具分户评估报告并在征收范围内公示,公示现场要两名注册评估师现场说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我局拟订了《河源市源城区2017年第三批次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现将该方案的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范围、地类、面积

本项目征位于源城区源西街道黄子洞村联塘经济合作社、新塘村网顶经济合作社,新塘村经济联合社,新塘村委会,权属单位为源城区源西街道黄子洞村联塘经济合作社、新塘村网顶经济合作社,新塘村经济联合社,新塘村委会。征收土地面积26.3339公顷,其中园地0.2891公顷、林地16.1103公顷、集体未利用地9.9345公顷。企业本就是以营利为目的存在的,如果连经营的场所都没有了,不仅不会营利,还有可能使一切停滞,无法重新开始。

二、补偿标准和被征农民安置途径

(一)本项目征补偿标准为:按照《河源市关于印发河源市市区征补偿指导标准的通知》(河府〔2017〕61号)的补偿标准执行。

(二)本项目主要采取货币补偿安置、社会***安置、留用地安置等途径安置被征农民。

三、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对本方案内容如有不同意见,请于2018年9月18日前以村委会或村民小组为单位,以书面形式送达市国土资源局源城分局用地股。

四、本方案在征求意见后,报区批准组织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对批准后的《征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不影响组织实施。

被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户或者其他权利人对该征收土地公告行为有异议的,可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市申请行政复议;对于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不得挪作他用,分三种情况:*,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其管理和使用。对省颁发的土地征收批复文件有异议的,可以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省申请行政复议,逾期不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该权利。

侯先生等三人是唐山市L区某村的村民,均有合法承包地。2014年3月,他们的地被H有限公司占用用于工业建设。因土地被占却迟迟得不到合理的补偿,侯先生等人对此番占用土地的合法性产生了怀疑,希望通过委托***律师来帮助调查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随后他们来到北京京坤律师事务所并委托了的陈军律师为其代理案件。对于违反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的工厂,行政机关可以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生产许可、暂扣执照或是许可的处罚的。

2015年10月15日在律师的协助下侯先生等人通过信息公开途径得知,唐山市城乡规划局于2014年2月20日向H有限公司颁发了地字第X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陈律师通过分析发现,该用地规划许可漏洞百出,严重***。随后便向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行政复议,但省住建厅却错误的维持了唐山市城乡规划局的行政许可行为。根据房地产估价相关规范的规定,房屋评估报告使用期限应根据评估目的和预计评估对象的市场价格变化程度来确定,原则上不应超过一年房屋拆迁纠纷律师。

因对原行政许可行为和复议决定均不服,陈律师则指导侯先生等人以唐山市城乡规划局和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为被告,向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提起了行政***,请求撤销唐山市城乡规划局向H有限公司颁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撤销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作出的冀建复字(2016)12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如果说,复议阶段侯先生等人要面对的是市规划局及第三人H有限公司,那么在***过程中他们要进行博弈的就是加上省住建厅共三方阻力了,可见难度之大。前前后后没有几年是无法办齐这些所有文件的,可能在正式运营之前已经消耗了大量的市场黄金时间。庭审中,两被告及第三人分别发表了辩论意见,使案件焦点分别集中在了以下三个方面:

1、侯先生等人是否与该规划许可证之间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被告一唐山市城乡规划局答辩称,其核发的建设用地规

划许可证是对唐山西郊某厂三期扩建工程项目在城乡规划方面进行确认,不涉及侯先生等人的承包权益。第三人H有限公司亦述称规划许可核定的用地位置与侯先生等人的承包地块无交叉、重叠、包含关系,且规划局颁发许可证的行政行为不改变任何人的土地权属,该行政行为的具体内容没有对侯先生等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即侯先生等人与该行为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不具备原告的***主体资格。③整体环境保护许可证、建设规划许可证***拆迁律师行政机关依法依规撤销企业的许可,在撤销之前,如果被撤销许可的企业符合补偿条件,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对被撤销许可的企业给予合理的补偿,给被撤销许可的企业的损失予以合理的补偿。

   陈律师则认为上述说法毫无依据可言,首先被告一与第三人同主张侯先生等人不具原告资格,却对此均不能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相反侯先生等人提供的土地承包证书足以证明他们与规划许可的土地具有利害关系。其次被告二河北省住建厅已在复议决定中审理查明:侯先生等人的承包地块位于规划许可的项目范围内。在复议阶段既已明确的事实,却在实施阶段拿来做文章无疑是无用的挣扎。”的规定,只有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批准后或乡镇(村)公共设施建设方可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也就是说其他任何形式占有农民集体土地进行非农业建设均为行为,从而租赁农民集体土地的合同也因违反法律强制性的规定而无效。

2、该规划许可证的颁发是否程序合法、事实依据充足

两被告及第三人均认为唐山市规划局向H有限公司颁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但是陈律师认为该规划依据不足: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应当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但是,下列建设用地,经县级以上依法批准,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一)用地和***用地;(二)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且不说每一个“钉”在征收片区的房屋的原因,但是“钉”住了就是*的解决方式么。(三)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四)法律、行规规定的其他用地。而本案中,唐山市城乡规划局在答辩中称该项目是按照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情况作出的审批许可,但对此不能提供证据证明此许可审批的项目业经县级以上批准或者有充分证据初步证明以国家划拨用地方式向建设单位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

其次在被告提供的证据当中可以发现,《国家发改委关于河北唐山H西郊某厂三期“上大压小”扩建工程项目核准的批复》落款日期为2012年9月24日,《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落款日期为2013年11月6日,而时间在前的批复却以日期在后的选址意见为相关文件,明显有悖常理。遂该批复的证明效力令人不敢苟同。但是由于被征收人法律意识淡薄,往往无法保留有利证据,也就意味着一般是不会支持被征收人撤销或变更补偿协议的请求。北京法律咨询

3、作出该规划许可证适用法律是否正确

虽被告及第三方都表示该规划许可的颁发适用法律正确,但陈律师认为,在举证期间内唐山市城乡规划局并未提供作出规划许可的法律依据。且在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载明的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七条和第三十八条,此为两个不同的法律条文,是针对两种不同情况所作的规定,而唐山市城乡规划局不加区别的一起引用该两条法律规定,应认定为适用法律法规错误。如果没有合理补偿,所有的成本都付之东流不说,还会面临诸多损失。

***终新华区人民采纳了陈律师的观点,认为唐山市城乡规划局在缺乏主要证据的情况下以划拨土地使用权的方式作出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属于主要证据不足,且适用法错误,依法应予撤销。被告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未查明上述事实,作出维持决定,显然不当,依法应予撤销。大多数被拆迁人一般都会着眼于拆迁进程中后期与拆迁方的谈判与博弈,却经常忽视拆迁前期一个至关重要的环节——拆迁评估。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法》的相关规定,作出如下:

一、撤销被告唐山市城乡规划局2014年2月20日作出的地字第X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二、撤销被告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6年2月4日作出的冀建复字(2016)12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北

附: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行政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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